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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申請資格面向】如果我的危老重建案件只申請危老結構安全評估獎勵及時程獎勵,是否有簡便一點的程序呢?
臺中市政府目前針對申請危老
結構安全評估獎勵
、
時程獎勵
及
規模獎勵
三項,提出
簡化審查程序
,辦理流程請參考下圖說明
https://
reurl.cc/VLer2N
https://
reurl.cc/8j7KYb
【重建經費及財務面向】對於經濟上較弱勢者,還能提供什麼樣金錢上的幫助?
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優惠利率、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政府補貼利率、貸款期限、償還方式及補貼期間規定如下:
(一)貸款
每戶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
郵儲利率
)
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計算
,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二)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九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三)
政府補貼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四三三
(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四)貸款
期限最長二十年
,寬限期(繳息不還本)合計最長五年。
(五)補貼期間為承貸金融機構撥付第一筆貸款或依前點第二款轉貸為本貸款開始利息補貼之日起三年內,適用第一款所定優惠利率,
第四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
,由借款人即受補貼者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六)
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重建經費及財務面向】想重建但資金要去哪裡借?
各銀行配合政策推出「危老融資相關優惠方案」,目前有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台中銀行、彰化銀行、玉山銀行、華泰銀行及瑞興銀行進行此項業務,如有融資需要請洽各銀行鄰近分行詢問。
【重建經費及財務面向】房屋的營造費用如何估算?
營造費用依個案不盡相同,以臺中市連棟加強磚造透天為例,拆除費用約10幾萬;建造費用每坪約7~10萬,若有增設電梯,每坪再加1萬、貼石材再加1萬,若拆除與建造一起發包價格可更便宜。
【重建基地及建物面向】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須繳納多少保證金?
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者,應繳納各項保證金,繳納額度依中央規定的計算公式核算(
保證金=當其公告現值
×0.45×
申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
【重建基地及建物面向】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是多少?
依「危老條例」第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不受前述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不過,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此外,有關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內政部業依「危老條例」第6條第5項之授權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整理摘要如下表:
【申請資格面向】製作重建計畫書的費用可以申請補助嗎?要如何申請?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申請獲准之新建建築物起造人,若起造人為2人以上,應經全體起造人同意,並推派1人為具領人。並於重建計畫書核准後至領得使用執照前,準備以下文件向本市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工程科申請。補助金額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55,000元為上限,每年度受理期間及詳細內容請至都市發展局網站
申請書
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請撥帳戶之存簿影本
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影本或函文影本
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但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
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已領得使用執照。
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申請資格面向】危老建築物若現況僅剩餘屋架、牆垣已無居住機能,能否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
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7日營署更字第1081029288號函釋(略以):按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及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18726號函已有釋示,請逕依該函釋辦理。
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略以):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前經本部63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規定,可檢附4種證明文件之一,據以認定之。又內政部89年3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892889號函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第2點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依本條例重建時,起造人應檢附8種證明文件之一,據以認定之。準此,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建築執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5)完納稅捐證明、(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據以認之。
內政部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略以):按建築法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地區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劃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故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基準日期,應依下列規定認定:(1)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係指當地都市計畫公布實施之日期。(2)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係指當地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公布之日期。(3)前二項以外地區,本部訂頒「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依該辦法指定實施地區之日期亦適用之。 (4)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均應實施建築管理,尚無需認定實施建築管理之基準日期。
【申請資格面向】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門牌編釘證明」所指為何?
戶政單位所核發的門牌證明書,略可分為門牌初編證明、門牌增編證明、門牌合併證明、門牌整編證明、門牌證明(呈現該門牌所有之歷史紀錄),危老屋申請重建,須能提具現址門牌最初編釘時間之證明,用以佐證建築物之屋齡。
【申請資格面向】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房屋稅籍資料」所指為何?
稅捐單位所核發的「房屋稅籍證明書」,載有稅籍號碼,證明該房屋之構造別、面積、起課年月、折舊年數等資訊,可供作佐證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
共19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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