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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7年2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0590500號函。
二、有關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程序及其法令適用日,本部已於106年11月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至於已領有建造執照或已掛號申請是否免辦理廢止或駁回建造執照之申請等疑義,因涉及建築法規及個案認定,請貴局本權責酌處。
相關法規請以最新法規公告為主: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3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70016025號函 (nlm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