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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相關法規 >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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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第四十七條之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且同時取得耐震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及智慧建築標章,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比得酌予放寬。


依第一項規定實施重建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及智慧建築標章。

    三、於領得標章或通過評估之日起三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且報本府備查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限取得標章或報備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一項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建築物高度比之放寬,以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臨接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其比例不得超過二倍。但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得任選一條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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