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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訊息公告 > 公告受理113年度「臺中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擬具重建計畫費用補助」
訊息公告
2024-04-16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及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條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申請獲准之新建建築物起造人。若起造人為2人以上,應經全體起造人同意,並推派1人為具領人。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下午5時止,或113年度補助款計新臺幣385萬元用罄為止。
三、補助額度: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5萬5000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應於前揭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
(一)申請書。(範本格式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業務專區都市更新類表單下載)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影本及函文影本。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請撥帳戶之存簿影本。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五、本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惟本補助費用為中央補助經費,需俟中央撥款後撥付。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補助: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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