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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 一案
2023-12-2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條文草案於112年11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鼓勵公有財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簡稱危老建物)重建,增訂條文明定公有財產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情形外,均應參與危老建物重建,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之限制;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物重建彈性,賦予參與重建時得採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方式處理之法源;同時訂定採協議合建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公有財產價值及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機制。增訂條文通過後,有助於促進危老建物重建政策推展,並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及確保公有財產之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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