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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2-04-07

主旨: 111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範圍項目

依據: 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公告事項:
一、 申請方式: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檢具申請函文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臺中市政府(下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提出申請,經「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初審通過後,送「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給予補助。

二、 上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應載明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
      (二) 設計圖說: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公共設施圖、設計圖(含設計理念說明)。
      (三)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三、 另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自104年5月9日起計畫書中應專列低碳城市章節並依計畫性質載明相關事項。

四、 受理單位:都發局都市更新工程科、地址:407662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電話:04-22289111分機65500、聯絡人:朱小姐。

五、 受理申請期間:
      (一) 自111年度起現場收件分為下列2階段受理:
            1、 第1次截止受理:111年6月30日(星期四)。
            2、 第2次截止受理:111年9月30日(星期五)。
      (二) 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各階段受理期間如補助預算經核准用畢將另行公告不再受理。

六、 補助範圍:
      (一) 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更新地區。
      (二) 經本府劃定之更新地區。
      (三)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並經都更審議會審議同意者。
      (四) 經本府公告之優先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
      (五) 其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採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單元或區段。
      (六) 前述實施整建或維護範圍內建築物,應位於臺中市住宅區及商業區,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為屋齡20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但情況特殊經都更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 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接續達5棟以上。
            2、 3層樓以上雙併式建築物2棟以上。
            3、 6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七) 屬本範圍(三)、(四)規定者,不受本範圍(六)第1-3點連棟及樓層之限制。

七、 補助項目:
      (一) 本府111年度共編列新臺幣1,000萬元整,補助下列項目:
            1、 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2、 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3、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舖面工程、街道家具設施。
            4、 立面修繕工程(含空調與外部管線整理美化、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等)。
            5、 外觀綠美化工程。
            6、 維護公共安全必要之公用設備修繕及更新。
            7、 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8、 增設昇降機設備。
            9、 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10、 其他經都更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都發局核定者。
      (二) 前述補助包括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三)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者,應以一完整街廓或路段為單位。但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本補助項目(一)第9點之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金額者,得優先核予補助。

八、 補助金額:
      (一) 申請補助金額除有下列項目外,每案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金額25%:
            1、 個案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補助項目總金額上限為50%。
            2、 經本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更新地區,補助項目總金額上限為70%。
            3、 申請施作補助項目(一)第8點增設昇降機設備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核准補助金額45%;(一)第9點提高建物耐震能力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核准補助金額55%。
      (二) 每案核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

九、 審查程序:
      (一) 都發局都市更新工程科受理申請案件,送審查小組初審,彙整所有符合資格之申請計畫案初審意見及相關附件,送都更審議會審議。
      (二) 由都更審議會審議核定並排定補助順序,如預算經費分配額度內獲選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尚有賸餘時,得由審查小組逕行核定遞補執行。

十、 撥款程序:
      (一) 撥款程序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
            1、 第1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60日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金額30%。申請補助項目涉及開工前應申請建築許可者,應一併檢附建築許可文件影本。
            2、 第2期撥款: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於核定後60日內開工。開工後1年內竣工,並於工程竣工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竣工圖經都發局查驗通過後60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得(收據)或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賸餘補助金額。申請補助項目涉及竣工應申請建築許可者,應一併檢附建築許可文件影本。涉及補助項目(一)第9點提高建物耐震能力之施工期限,經都更審議會審議同意者,不受1年之限制。
      (二) 前述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三) 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因故未能於本撥款程序(一)撥款期限內提出請款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1次為限。本撥款程序(一)第2點第2期撥款之施工期間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致無法如期竣工者,得敘明理由報經都發局同意展期;展期期限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2次為限。
      (四) 申請補助案未依本撥款程序(一)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未依本撥款程序(三)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期限屆至者,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或終止補助。

十一、 同一申請案曾經都發局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酌減補助金額。

十二、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5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或於5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者,都發局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補助費用經通知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都發局不再受理其申請補助。

十三、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書範本及相關表格格式、附件冊目錄(部分項目依各案實際情形辦理)請至都發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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